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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安榕陳佳君趙伯雄

原告
林朝富
被告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446 號),經原告林朝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趙伯雄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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