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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饒金鳳陳昭筠吳金芳

原告
趙泓鎮
被告
宋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刑事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4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9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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