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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俊彥王凱俐游涵歆

原告
潘國清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被告
鍾景耀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告
沈杏仙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被告
蘇玉燕
被告
馬秋鳳
被告
李靆鍶
被告
洪淑慧
被告
張朝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林明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潘國清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7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