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
- 原告
- 宣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 被告
- 王 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自字第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