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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魏俊明

原告
宣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告
王 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自字第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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