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藍海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育奇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8 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審易字第11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12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