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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綽光張誌洋藍海凝

原告
陳金福
被告
康文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易字第3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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