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國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 年6 月17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259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 年6 月17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