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8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受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王受命(所涉恐嚇、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吳俊華於民國101 年9 月間係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4,5 樓、28號4 樓之同棟大樓上下樓層之鄰居,王受命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㈠101 年9 月23日1 時許,在上址吳俊華住處前走道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就其放在上址1 樓公共樓梯處之防水藥劑疑遭吳俊華所竊,而吳俊華拒絕承認一事有所不滿,雙方並因此發生口角,詎王受命竟當場以「卒仔」等語,辱罵吳俊華,足以貶損吳俊華之名譽;㈡101 年11月10日21時12分許,在上址場所,因上開事件心生不滿,雙方並因此發生口角,詎王受命再以「卒仔」等語,辱罵吳俊華,足以貶損吳俊華之名譽。之起訴事實,認被告王受命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王受命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以,告訴人與被告就本件公然侮辱行為達成調解,並已由告訴人於102 年5 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爰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8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