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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鄭水銓劉思吟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6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鴻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4605 號、第1559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劉鴻毅及其胞兄劉英昌、劉清祺為處理渠等對告訴人林詩鴻之債權事宜,即與被告友人梁佑任、盧其鴻(被告、劉英昌、劉清祺、梁佑任及盧其鴻等人所涉恐嚇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4月23日2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前,與告訴人夫婦及女兒見面後,於同日22時35分許,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14樓之6 之陳俊翰律師辦公室內協商債務,詎因告訴人無力還款,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辦公室內長約1 公尺之鐵尺毆打告訴人頭部,再以腳踢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左側前臂及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左側髖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本院102 年8 月1 日訊問筆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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