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7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7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昭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盧眧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民國102 年12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756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盧眧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民國102 年12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