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顏成俊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30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30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