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7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榮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配偶,被告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5 、6 月間至101 年2 、3月間某10日,在桃園縣、新北市一帶之汽車旅館內,由被告將性器插入丙○○性器內之方式,接續發生10次性交行為。嗣因被告於101 年3 月間,在告訴人不斷詢問之下,向告訴人坦承其與丙○○間曾發生性行為,告訴人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乙○○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丙○○涉犯相姦罪責部分,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