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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79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榮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配偶,被告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5 、6 月間至101 年2 、3月間某10日,在桃園縣、新北市一帶之汽車旅館內,由被告將性器插入丙○○性器內之方式,接續發生10次性交行為。嗣因被告於101 年3 月間,在告訴人不斷詢問之下,向告訴人坦承其與丙○○間曾發生性行為,告訴人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乙○○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丙○○涉犯相姦罪責部分,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7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