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俊彥劉凱寧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楷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楷翔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馮楷翔因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7月24日將其羈押在案。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8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係經發佈通緝後始為警緝獲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此羈押事由現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6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