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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8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8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玉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3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玉如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4 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證據部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項第7 至第8 行所載「被告之誹謗犯嫌洵堪認定」應更正為「被告之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認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玉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僅因不滿告訴人王瓊賢之觀點,即任意於網路社群網站內以文字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8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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