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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8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8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澤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627 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澤源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謝雪鈴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8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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