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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34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安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09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安欽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 、8 行有關「上前持路邊撿拾之磚塊敲破該車玻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撿拾路邊非屬兇器之石塊,敲破鄭志剛上開汽車右後車窗之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另查獲經過補充:「結果發現上開汽車右前座椅遺留之血跡與楊安欽之DNA-STR 型別相同,因而查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安欽素行非端,其正值中壯,身強體健,竟不思自食其力賺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法令之禁制,實有不該,惟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20934號
    被      告  楊安欽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安欽前於民國98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臺
    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0年10月7日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於101年8月21日上午7時40 分前某時,途經新
    北市○○區○○路0段○00 號停車格,見該停車格停放有鄭
    志剛所駕駛、車牌號碼為2Q-6940 號自用小貨車1台,無人
    看管,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與竊盜犯意,上前持路邊
    撿拾之磚塊敲破該車玻璃,並打開車門入內徒手竊取放置於
    車內之衛星導航1台與汽車洗潔精2瓶得手,旋即逃逸,嗣經
    鄭志剛發現後報警循線追查,而獲上情。
二、案經鄭志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安欽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鄭志剛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書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安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示之刑案記錄,甫於100 年10
    月7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考,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姜 長 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4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