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志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志維因加重強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審理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2 年1 月28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7日訊問被告,並各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之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危害顯著,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2 年4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