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朝富 被 告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446 號),經原告林朝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趙伯雄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