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 原告
- 潘國清
- 訴訟代理人
- 吳祝春律師
- 被告
- 鍾景耀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告
- 沈杏仙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 被告
- 蘇玉燕
- 被告
- 馬秋鳳
- 被告
- 李靆鍶
- 被告
- 洪淑慧
- 被告
- 張朝霖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茂榕律師
林明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潘國清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