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李協峻
- 被告
- 陳叡衡
-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 號因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4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2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劉元斐
- 書記官 陳永訓
- 調解委員 莊文堅朗讀案由原告 李協峻被告 陳叡衡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 法 官
-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 法 官
- 原告 李協峻被告 陳叡衡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03 年12月8 日前匯捌萬元至原告指定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協峻,原告收到捌萬元後,願意將重型機車光陽150cc,車號:000-000,車主李協峻無償過戶給被告。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並請法官給被告宣告緩刑,以期自新。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李協峻被告 陳叡衡調解委員 莊文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