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元斐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李協峻
被告
陳叡衡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 號因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4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2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朗讀案由原告 李協峻被告 陳叡衡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  官
原告  李協峻被告  陳叡衡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103 年12月8 日前匯捌萬元至原告指定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協峻,原告收到捌萬元後,願意將重型機車光陽150cc,車號:000-000,車主李協峻無償過戶給被告。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並請法官給被告宣告緩刑,以期自新。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李協峻被告 陳叡衡調解委員 莊文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0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