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4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傅寶環
- 被告
- 李瑋博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4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238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 日下午4 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潘欵朗讀案由原 告傅寶環被 告李瑋博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傅寶環被 告李瑋博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壹仟元,應自民國(下同)103 年9 月按月分6 期,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壹萬参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於中國信託銀行新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二、上開給付含102 年8 月15日至102 年12月15日被告應給付原告房屋租金。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傅寶環被告 李瑋博調解委員 潘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