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林振業
- 被告
- 楊長霖
- 被告
- 陳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92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君鑾朗讀案由原 告林振業被 告楊長霖被 告陳文嘉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林振業被 告楊長霖被 告陳文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楊長霖、陳文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楊長霖應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前將給付款項直接捐助民間慈善機構(慈濟除外)並將捐款收據郵寄原告收受(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中港派出所,林振業收)。
二、原告表示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924 第對被告楊長霖之刑事傷害告訴,及對被告二人所犯刑事妨害公務罪嫌予以宥恕,希望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林振業被告 楊長霖被告 陳文嘉調解委員 陳君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