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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仲農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
林振業
被告
楊長霖
被告
陳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92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陳君鑾朗讀案由原 告林振業被 告楊長霖被 告陳文嘉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 告林振業被 告楊長霖被 告陳文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楊長霖、陳文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楊長霖應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前將給付款項直接捐助民間慈善機構(慈濟除外)並將捐款收據郵寄原告收受(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中港派出所,林振業收)。

二、原告表示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924 第對被告楊長霖之刑事傷害告訴,及對被告二人所犯刑事妨害公務罪嫌予以宥恕,希望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林振業被告 楊長霖被告 陳文嘉調解委員 陳君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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