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温慧君
- 被告
- 林鴻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慧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鴻國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温慧君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合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拘票暨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