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5119 、25566 、29136 、103 年度偵字第14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7 日經其父陳武雄補充收受本件判決正本在卷(按被告後自103 年10月17日入監服刑,再經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送達本件判決正本到監由被告本人收受在案),已屬合法收受本件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可稽,惟被告遲至同年11月7 日始向監所提起本件上訴(上訴狀後於同年月12日寄交本院),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