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政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政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金政霖,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訊問後,並依本案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同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加重竊盜罪等罪嫌疑重大,並被告自陳居無定所,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1 次於101 年8 月16日甫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盜、加重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103年7 月3 日裁定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 、7 、10、11至20所示竊盜、加重竊盜犯行部分,均經本院判處罪刑,而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案件尚未確定,尚待進行上訴程序或待確定後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