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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政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政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金政霖,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訊問後,並依本案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同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加重竊盜罪等罪嫌疑重大,並被告自陳居無定所,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1 次於101 年8 月16日甫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盜、加重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103年7 月3 日裁定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 、7 、10、11至20所示竊盜、加重竊盜犯行部分,均經本院判處罪刑,而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案件尚未確定,尚待進行上訴程序或待確定後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5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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