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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明珠劉元斐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建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31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3 年度簡字第3340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建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10)日凌晨0 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號,因持有槍彈罪嫌為警攔檢查獲,復經被告同意搜索後,於同日凌晨4 時9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內,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2 組,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牽連管轄為相對管轄權,為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牽連管轄之有無,應以起訴時為準,如相牽連案件中無管轄權部分之案件起訴時,相牽連有管轄權部分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者,該無管轄權部分案件即無從取得牽連管轄,自應回歸一般土地管轄原則。末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建閔為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犯罪地點,係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內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03 頁反面),且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號經警查獲時亦未扣得任何毒品。另本件係於103 年6 月23日繫屬於本院(見103 年度簡字第3340號卷第1 頁),被告於本件繫屬前即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迄今,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於本件繫屬前之103 年5 月22日即自法務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釋放迄今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存卷可考,是被告於本件繫屬本院時之犯罪地、住居所及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轄區。至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號經警查獲並扣得槍枝等物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與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雖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然上開本院具土地管轄權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1177 號偵查中,尚未起訴繫屬於本院,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無土地管轄權之施用毒品案件自無從取得牽連管轄。

四、綜上,本件犯罪地與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未在本院管轄範圍內,亦未取得牽連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至本件犯罪地及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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