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饒玉麟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有期徒刑7 年,減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 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 年,減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顯係「有期徒刑8 年,減為有期徒刑4 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