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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3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饒玉麟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有期徒刑7 年,減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 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 年,減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顯係「有期徒刑8 年,減為有期徒刑4 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3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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