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4 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緝字第10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 年10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4 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緝字第10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 年10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