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孫國綱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釋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國綱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孫國綱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五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孫國綱前經法院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停止羈押,然聲請人之雙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無法前來保釋,父親長期需要洗腎,家中經濟都由聲請人做粗工維持,聲請人於所內尚存有1 萬元左右之保管金,為此請求降低保釋金額至1萬元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及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孫國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係於逃匿後經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遂於民國104 年1 月2 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本案已於104年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宣示判決,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上揭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聲請人請求酌減保證金額至新臺幣1 萬元,非無理由,爰准許聲請人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聲請人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