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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柔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劉柔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柔莉因腦內出血合併意識不清大於24小時、右側血胸、下頷骨骨折、右股骨骨折等傷勢,於104 年12月24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急診並住院,現則於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住院治療中,有基隆長庚醫院105 年1 月12日診斷證明書、振興醫院105 年2 月3 日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被告劉柔莉急診治療之基隆長庚醫院,該院函覆略以:被告劉柔莉於104 年12月24日因外傷性腦內出血,右側肋骨骨折併血胸、顏面骨骨折、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膀胱破裂等傷勢至本院急診轉住院就醫,經手術及住院治療後於105 年1 月19日應家屬要求轉院,出院時其恢復情況僅偶爾手指能配合指令動作,無法表達或言語,因此醫生評估其身心狀況不適合出庭應訊等語,此亦有該院105 年2 月16日(104 )長庚院基法字第023 號函暨所附病歷附卷可考,且據振興醫院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劉柔莉於105 年1 月19日入院接受治療,目前仍住院治療中,意識不清,日常生活接由他人照顧等語,足認被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親自到庭接受應訊。從而,依前述規定,本案被告所涉恐嚇取財等罪嫌,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莊佩頴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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