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柔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劉柔莉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柔莉因腦內出血合併意識不清大於24小時、右側血胸、下頷骨骨折、右股骨骨折等傷勢,於104 年12月24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急診並住院,現則於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住院治療中,有基隆長庚醫院105 年1 月12日診斷證明書、振興醫院105 年2 月3 日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被告劉柔莉急診治療之基隆長庚醫院,該院函覆略以:被告劉柔莉於104 年12月24日因外傷性腦內出血,右側肋骨骨折併血胸、顏面骨骨折、右股骨骨折、骨盆骨折、膀胱破裂等傷勢至本院急診轉住院就醫,經手術及住院治療後於105 年1 月19日應家屬要求轉院,出院時其恢復情況僅偶爾手指能配合指令動作,無法表達或言語,因此醫生評估其身心狀況不適合出庭應訊等語,此亦有該院105 年2 月16日(104 )長庚院基法字第023 號函暨所附病歷附卷可考,且據振興醫院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劉柔莉於105 年1 月19日入院接受治療,目前仍住院治療中,意識不清,日常生活接由他人照顧等語,足認被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親自到庭接受應訊。從而,依前述規定,本案被告所涉恐嚇取財等罪嫌,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莊佩頴許珮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