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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廖怡貞黃沛文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7號

                         第988號

上訴人
林庭寬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987 號、第98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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