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劉安榕鄭凱文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源麟
選任辯護人
黃重綱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源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源麟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張源麟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影響證人之虞,另斟酌被告張源麟於案發後有變更居住處所及於逃避查緝期間尚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舉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至3 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3 項禁止接見、通信之要件,自民國103 年11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先後於104 年1 月29日、104 年3 月20日、104 年5 月27日分別裁定自104 年2 月7 日、104 年4 月7日、104 年6 月7 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 年7 月29日裁定自104 年8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業已調查完畢,並於104 年7 月28日審理辯論終結,認已無對被告張源麟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4 年8 月7 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於104 年10月1 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