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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俞秀美謝梨敏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景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具 保 人 林宛蓁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宛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林宛蓁因被告林景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 萬元,由其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03 年刑保字第191 號)一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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