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8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雅雯
本件被告梁雅雯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856號
本件被告梁雅雯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