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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62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0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東翰

具 保 人 蔡明發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東翰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蔡明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