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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温慧君
被告
林鴻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慧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鴻國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温慧君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合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拘票暨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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