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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連育群周宛蘭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亦雯
被告
李伊婷
上二人被告
具 保 人 陳韻媗
被告
劉安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具 保 人 顏世岳
被告
姜海崴

具 保 人 徐旻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韻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顏世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刑保工字第二九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徐旻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亦雯、李伊婷、姜海崴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分別經具保人陳韻媗(被告許亦雯、李伊婷部分)、徐旻駿(被告姜海崴部分)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各10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1709 號卷第3頁),而被告劉安傑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諭知以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由具保人顏世岳依本院指定而提出現金保證具保釋放在案,有本院102 刑保工字第295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考(見本院102 年聲羈字第616 號卷第21頁背面)。茲因被告許亦雯、劉安傑及姜海崴於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48 號詐欺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而被告李伊婷部分,經本院依法逕行拘提,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亦拘提無著,此分別有本院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相關書證所在卷頁,詳如附件所載),顯見被告許亦雯、李伊婷、劉安傑及姜海崴均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如主文所示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壹、被告部分:
一、被告許亦雯: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
    第119 、120 頁)、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
    本院卷四第23頁)、103 年9 月1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告單(
    本院卷四第90頁)各1 份、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2 份(
    本院卷四第59頁、第115 至116 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四第40、41
    頁,本院卷五第8 頁)各1 份
二、被告李伊婷:逕行拘提之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4 份(本
    院卷四第47至52頁、第62至68頁)、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
    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四第23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五第10頁)各1 份
三、被告劉安傑:103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四
    第138 頁)、103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
    四第157 頁)、103 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
    卷五第1 頁)、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本院卷四第237 至
    239 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五第
    9 頁)各1 份
四、被告姜海崴: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
    第155 、156 頁)、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
    本院卷四第23頁)、103 年9 月1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告單(
    本院卷四第90頁)各1 份、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2 份(
    本院卷四第117 至123 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四第38、39頁,本院
    卷五第7 頁)各1 份
貳、具保人部分:
一、具保人陳韻媗: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
    三第121 頁)
二、具保人顏世岳:103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
    四第139 頁)
三、具保人徐旻駿: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
    三第157 、158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