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54號
- 上訴人
- 被告
- 何建勝
- 選任辯護人
- 葉民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54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