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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5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景宜黃志中方鴻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54號

上訴人
被告
何建勝
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5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