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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94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宜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宜儒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蔡宜儒素行非端,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戒慎,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竊得之財物價值約新臺幣8,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965號
    被      告  蔡宜儒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宜儒前因(一)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2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
    訴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三)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10
    月確定,上開(二)、(三)案件所示罪刑,經同法院以101年
    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
    ,嗣上開(一)、(二)、(三)案件合併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4月2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102年4月5日因
    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1月20日15時4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立達汽車專業保養中心」內,徒手
    竊取吳宏哲管領之拆胎氣槍2支(價值新臺幣8000元)得手
    後騎乘機車離去,並將之轉賣,所得花用殆盡。嗣經警調閱
    店內及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吳宏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宜儒對於上開事實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宏哲
    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9張
    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檢察官  劉東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4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