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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8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8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95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育誠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15時55分許」部分應更正為「14時28分許」,及第4 行所載「24.000元」部分應予更正為「24,000元」,及倒數第2 行所載「監視器後」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前開網咖店之錄影監視器畫面後,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與豫溪街口,因其形跡可疑而遭警盤查後起獲前開失竊之手機(業由陳政領回)及扣得吸食器1 組、吸管1 支(內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以及證據欄所載「又有搜索…翻拍照片4 張」部分應予補充更正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前開失竊手機照片合計7 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范育誠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且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卻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屬可議,且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斐(約新臺幣24,000元),惟兼衡所竊得之財物業由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政領回,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以及其生活狀況(業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高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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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9553號
    被      告  范育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育誠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15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飛行網網咖內,見陳政所有之黑色Iphone 5S手
    機放於上址29號電腦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陳政
    暫離座位時,徒手竊取上開手機(新臺幣〈下同〉24.000元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陳政發現上開手機遭竊,報警調
    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涉嫌持有毒品吸食器部分,另行偵
    辦)。
二、案經陳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育誠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又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暨監
    視器翻拍照片4 張在卷可佐。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范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書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84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