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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2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崇茂

具 保 人 王明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5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明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明宏因被告王崇茂犯強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刑保工字第128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王明宏因被告王崇茂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皆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 份、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屬實。從而,被告既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2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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