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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陳莉芸
被告
黃冠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莉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莉芸因受刑人即被告黃冠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冠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53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陳莉芸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3 日新北檢龍卯102 年執字第15242 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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