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欷
- 選任辯護人
- 謝庭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欷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欷於民國103 年8 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就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均坦承不諱,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居所僅為租屋處,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尚無羈押之必要,認被告若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5 樓,堪可確保其日後遵期到庭,故諭知被告得以5 萬元交保,惟因當日覓保無著始認尚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
二、又查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10月27日判處罪刑,尚非無規避刑罰執行之誘因,自有妨礙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可能,況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居所僅為租屋處,又本院前於103 年10月13日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5 萬元交保,惟其迄今覓保無著,依此亦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從而,應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03 年11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