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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朱嘉川莊佩頴許珮育

原告
王燕華
原告
王永光
被告
甘國聖

上列被告甘國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許珮育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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