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清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35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清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上午10時12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庭公開行103 年度板簡字第780 號陳清泉、陳清義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程序時,以「混蛋」等語辱罵在場之該案原告陳孟玄,足以貶損陳孟玄之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孟玄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4年1 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業據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調解書1 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