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0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陳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陳福因購買及搬運傢俱事宜,與李建樺、楊碧堅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 月24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1 樓之住處前,徒手毆打李建樺、楊碧堅,致李建樺受有頭部外傷(左側耳部輕微紅腫)、腹部挫傷等傷害;楊碧堅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嗣經李建樺、楊碧堅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李建樺、楊碧堅告訴被告劉陳福源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 人間已調解成立,告訴人2 人並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