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1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0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陳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陳福因購買及搬運傢俱事宜,與李建樺、楊碧堅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 月24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1 樓之住處前,徒手毆打李建樺、楊碧堅,致李建樺受有頭部外傷(左側耳部輕微紅腫)、腹部挫傷等傷害;楊碧堅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嗣經李建樺、楊碧堅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李建樺、楊碧堅告訴被告劉陳福源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 人間已調解成立,告訴人2 人並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1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