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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2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阮鼎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 年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967 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3 年10月4 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經傳喚未到,並經警察訪稱:依址未遇、行蹤未明,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然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對於受刑人權益影響甚鉅,是否確屬「情節重大」,仍應依據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從嚴審酌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足見有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之情形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始為相當。此外,緩刑負擔是介於執行刑罰與緩刑不執行刑罰間之「折衷措施」,使受判決人承受類似於刑罰的不利益,以平衡不入獄服刑對被害人與社會產生之衝擊,性質上宣告緩刑負擔乃為貫徹非機構性處遇精神,並使犯罪人對過去之不法行為補償,於符合法定要件下,法院認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外並命為一定負擔,非謂僅受判決人一旦未履行負擔,法院即可遽認違反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否則對經濟弱勢之犯罪人而言,緩刑宣告之效果與未宣告之結果相去不遠。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而該款所謂之「服從命令」,自以知悉命令之內容為前提,始有服從與否之論斷。如未收到傳票,而根本不知命令之內容,自無違反該款所定應遵守事項可言。

三、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967 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103 年11月26日、104 年1 月7 日、104 年3 月25日、104 年5 月20日到案執行保護管束,相關通知均以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3 樓之戶籍地為送達處所,惟受刑人皆未遵期到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是否確實業已知悉前揭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即非無疑,自不能以受刑人經傳喚、拘提未到,遽以推認或臆測受刑人主觀上即有不履行緩刑負擔之故意,而認屬「情節重大」情事;況且,受刑人如搬離上開戶籍地、居所地而未能簽收執行命令據以執行,受刑人之保護管束應如何執行,即應另循其他管道清查受刑人行蹤或強制其到案執行,尚難僅依受刑人經傳拘未獲,即認其行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 條 之2 第2 款之命令而撤銷緩刑。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自承:伊於102 年年底即搬離戶籍址之承租地,搬回臺中與祖母同住,故未收到通知,但還是有意願依照判決結果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希望維持緩刑之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核與戶籍址租屋處房東陳稱:其一家人前年(即102 年)底已經搬離一語相符(見104 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卷中所附之查訪表),而聲請人前揭相關通知均未送達至該臺中居處,足見受刑人無從知悉該保護管束命令之內容。再者,受刑人業已賠付被害人2 萬元,此經被告及被害人陳稱在卷(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539號卷第12頁,本院卷第16頁背面),顯見受刑人就其所為之竊案犯行並非毫無悔意。又聲請人亦未附任何理由說明,且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其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院審酌全案始末,認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2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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