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王建武
- 被告
- 謝明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8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8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