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綽光王榆富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人
曾允聖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審理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1303號,偵查案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103 年度偵字第9448號、第13207 號、第13854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 號,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雖經法院當庭告知庭期,但因病住院,而未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開庭日前向法院請假,致遭拘提到案並羈押,經此事件已受教訓,又聲請人有固定住所及工作,日後審理必依傳喚到庭,請法院以其他代替性之處分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取代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2 月26日準備期日中,當庭告知擇定104 年3 月26日續行準備程序,依法已生合法傳喚之效果,然其未依時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實施拘提後,於104 年4 月18日拘提到案,由本院對其訊問後,參酌卷附相關事證,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未依時到庭之逃亡事實,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羈押在案,此觀前開準備程序、訊問筆錄等件自明,堪先認定。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合議庭經斟酌聲請人坦承部分犯行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應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 萬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另為確保其確實到庭,而有限制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 號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