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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0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黃中舉
被告
黃中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中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黃中舉因被告黃中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交保在案(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送達證書2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黃中佑函各1 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份(被告部分)等在卷可稽;而具保人黃中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5 月29日之通知函文2 份、送達證書2 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份(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且被告黃中佑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張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0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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